北京有望试点工资集体协商

2013年07月17日02:32  21世纪经济报道

  本报记者 耿雁冰 北京报道

  7月中旬,北京市总工会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上传来消息,称市总工会以团体名义提交了《关于加快制定北京市工资集体协商规定的提案》。

  同时,北京市总工会正在协助市政府法制办、市人力社保局等相关立法部门和职能部门针对《北京市工资集体协商规定》,进行立法调研工作。

  “集体劳动关系立法领域环境并不宽松,如果北京市有这样一种尝试,应该算是很好的举措来推动工资集体协商。”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关系系主任乔健告诉记者。

  他表示,大环境对集体协商和工资上涨是有利的,因为劳动力市场已经从长期供过于求,逐步反转到供求均衡甚至供不应求的状况。

  另有接近人社部人士向记者证实,人社部等相关部门对《工资集体协商条例》的制定正在进行。但因为牵涉到各方利益,该制度上升到条例、法条的出台过程中,阻力重重。

  各方利益博弈

  工资集体协商,一般通过职工、职工代表与资方协商签订集体的书面协议,多围绕工资协议的期限、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、奖金、津贴、补贴等分配办法等进行,是促进职工工资收入的有效手段。

  据参与国家层面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讨论的知情人士透露,不同部门对出台集体协商制度有不同意见,其中主要的症结是要不要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工资分配的主要方式,为此无论是国资委、工商联都提出了一些不同看法。

  上述人士举例称,比如国有企业的工会主席一般是企业领导班子成员,按规定享受副总经理级待遇,要在集体协商过程中与平时常在一起开会的领导层面对面“讨价还价”,显然会感到很尴尬。

  他介绍,在工资集体协商的推广过程中,一些大型国有企业往往以国资委及总公司进行工资总额限制,并执行严格的薪酬体系为由,不愿意谈判。

  在此过程中,一些经济学界人士也表达了不同见解,比如通过这种方式提高工资,会不会导致劳动力市场就业量缩减?再有会否影响到企业自主经营的权利,还有就是把劳资放在对立面上,会形成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氛围等诸如此类的看法。

  众说纷纭,而全国总工会作为劳方代表,一直在大力推动工资集体协商。

  2011年1月18日,全国总工会下发《2011-2013年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规划》,根据规划提出的目标,全国总工会用3年时间,努力实现2011年底全国已建工会组织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60%,以后每年增长10%。

  曾有部委知情人士介绍,工资集体协商是工会系统搞的,但一直没在工会系统之外达成广泛统一意见,因此就有了“这个领域的政策立法,暂不上人大的说法”。

  “到今天为止,所有关于劳动关系的立法,比如《劳动合同法》,代表个别劳动关系的协调;劳动执法监察也有相应的单独立法条例,唯独集体劳动关系立法没有提上日程。”乔健说。

  有基层劳动关系部门负责人道出原委,集体劳动关系的权利保障是把双刃剑。太弱小,会损害劳动者利益;若过于强大,又会危及企业乃至社会稳定。

  上位法长期缺失

  在工资协商制度正式立法覆盖之前,据了解,各地更为普遍的是集体合同条例,针对性不强,法律刚性不足。

  在全国层面条例尚未出台之前,一些地方开始了地区探索。

  目前,北京市总工会正在协助市政府法制办、市人力社保局等相关立法部门和职能部门针对《北京市工资集体协商规定》,正在进行立法调研工作。

  北京市下半年各级工会的重点工作就包括指导百人以上企业、世界500强在京企业独立开展工资集体协商,最终促使其全部建立协商机制。

  此外,北京市还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重点放在保安、家政、环卫、护工、农民工、劳务派遣工等特殊群体上。

  据本报了解,目前在国内工资集体协商起到效果的,基本是行业工资集体协商。

  据《北京市“十二五”时期职工发展规划》解读细则,2015年底前,北京市工资集体协商将完成立法,届时企业恶意克扣工资,将被停业整顿甚至吊销执照,职工可获得所欠工资1至5倍的赔偿金。

  “这些是企业主违法的惩罚性措施,可能会在将来出台的《工资支付条例》中加以明确规定,对雇主违法行为给予更加严厉的惩罚。”乔健表示。

  但是,被广泛关注的《工资条例》迄今仍然难产,其最具争议的焦点之一就是,是否以工资集体协商作为核心的工资确定方式。

  一个怪圈由此产生:由于缺乏上位法律的刚性支持,基层集体协商作用还没有完全发挥出来;被寄予期望的相关法律,在涉及到集体协商方面,均做“模糊处理”。

  本报了解,尽管《劳动法》、《劳动合同法》、《工会法》对集体谈判均有规定,但内容比较原则,《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》等部颁规章效力又比较有限,缺乏强制力。

  协商需要法律支持

  北京市总工会法律部有关负责人直言,北京市工资集体协商存在一些问题,包括有些企业认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会对企业经营造成重大影响,有些企业低估了职工能力,认为职工缺乏专业知识,工资协商“不会谈”等,故亟待法律为集体协商提供法律支持。

  “企业无故拒绝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该承担法律责任,接受相应的惩罚。”今年两会上,全国人大代表、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、省总工会主席袁周呼吁,国家应将有关工资集体协商的制度安排尽快纳入人大立法体系,并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,研究制定一部专门的工资集体协商法。

  据了解,天津、湖南等6个省市已就工资集体协商进行了单独立法,重庆《工资集体协商条例》已进入二审程序,广东等3省已将工资集体协商列入省人大立法计划。

  “一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与不建一个样、谈与不谈一个样,因此国家针对集体合同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专门立法,势在必行。”有劳动关系法律研究者建议。

  据上述部委知情人士透露,全国层面的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正在制定中,但出台不会太快,因为需要加快修改《劳动法》、《劳动合同法》的进程,同时需要制定《集体合同法》和《工资支付条例》,把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、集体合同制度,工资的协商和支付等,由选择性的规定变为强制性的规定,对工资集体协商的推进给予法律上的支持。

  据介绍,把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作为原则规定之一的《工资支付条例》,有可能先于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出台,但出台时点尚未明确。

  另据了解,虽然北京市已将《工资集体协商规定》列入2012年立法调研项目,但完成立法过程可能需要三年时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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